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5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39號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蔡翰昇
- 債務人
- 徐福星即進寶工程行
莊永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