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 債權人
- 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卉妤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5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