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熊魔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熊魔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吳少欣入出境資料結果所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其送達應向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