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債權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熊魔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熊魔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吳少欣入出境資料結果所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其送達應向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