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皓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旺
- 債務人
- 李進旺
- 債務人
- 陳進義
一、債務人皓哲工程有限公司、李進旺與陳進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