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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林志男周宏一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號債 權 人 林志男 債 權 人 周宏一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債 務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即王旭陞 債 務 人 陳炳林 一、債務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志男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凱裕即王旭陞、陳炳林應向債權人林志男連帶給付壹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向債權人林志男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林志男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務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宏一給付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王凱裕即王旭陞、陳炳林應向債權人周宏一連帶給付壹仟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向債權人周宏一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八、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周宏一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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