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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黃月習(黃秋揚之繼承人)、黃千甄(黃秋)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2號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王佩珊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月習(黃秋揚之繼承人)、黃千甄(黃秋揚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第5 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債權人於93年4 月自金融機構受讓債權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係於93年4 月16日對原債務人黃秋揚所為,而原債務人黃秋揚於90年5 月12日即已死亡,債權人93年4 月間所為債權讓與通知,無從對已經死亡將近3 年之原債務人黃秋揚發生效力,債權人亦無法主張已經完成對黃秋揚之債權讓與通知,進而對黃秋揚之繼承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參見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公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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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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