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57號債 權 人 黃淑珠 債 務 人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 債 務 人 林睿霖 債 務 人 王經宇 一、債務人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王經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