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16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凃旻佐
- 債務人
- 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旺
- 債務人
- 陸文德
一、債務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李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壹拾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