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凃旻佐、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1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債 務 人 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旺 債 務 人 陸文德 一、債務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李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壹拾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陸文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