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李世忠、蕭建忠
- 原告中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儀陽機電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58號債 權 人 中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忠 債 務 人 儀陽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捌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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