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林峙傑、小顏骨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債 務 人 小顏骨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于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