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鵬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1109670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7,9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37838770、0932033793、22013265、22013515、22013519、22022518、22070172、091109670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