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61號債 權 人 徐錦泉 債 務 人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 林睿霖 黃位政 洪秋美 一、債務人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黃位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洪秋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