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91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債務人
- 賴騰輝即東新企業社
- 債務人
- 郭美雪
一、債務人賴騰輝即東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騰輝即東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費用。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