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債 權 人 李姵璇即速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唐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唐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足資識別何人為現任主任委員之識別資料、⒉另所提合約書之簽約人姓名與聲請狀債務人欄記載不同,亦請確認,並以現任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4 年2 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