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志平
- 原告張為凱
- 被告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法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債 權 人 張為凱 代 理 人 楊鈞國律師 債 務 人 吳志平 債 務 人 蕭家誠 債 務 人 永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債 務 人 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平 一、債務人詠莕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志平、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蕭家誠、永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