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鈦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債 務 人 王振芳 債 務 人 王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