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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9號
債 權 人
維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棋
債 務 人
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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