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張廷驥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學義
- 被告興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瑛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零玖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6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莊學義 債 務 人 興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廷驥 債 務 人 陳瑛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零玖佰柒拾叁元,及請求金額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請求金額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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