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翁延鼎、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08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翁延鼎 債 務 人 鼎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旺 債 務 人 陸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柒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