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1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 債務人
-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貳拾陸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85877959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0,526元,專案補償款27,478元,共計新臺幣48,00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