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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優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采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拾壹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優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82003447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1351元,專案補償款351128元,共計新臺幣56247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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