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 債權人
-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桂英
- 債務人
- 乙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梅即陳莞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