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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債權人
邑居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芳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梅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切結書,聲請對債務人唐梅玲發支付命令。經查:唐梅玲僅為切結書之見證人,並非保證人,債權人對並非簽立切結書之見證人請求給付,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又債權人對張佩茹之聲請,由本院另行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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