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游泰盛、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凱裕即王旭陞、陳炳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債 權 人 游泰盛 債 務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即王旭陞 債 務 人 陳炳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