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 債權人
- 葉金獅即大衞企業社
- 債務人
- 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萬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柒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