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 債權人
- 林孟樺
- 債務人
- 伯恩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其中⑴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