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嚴凱泰、海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海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火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