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8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債 務 人 張麗美 債 務 人 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緣相對人鴻揚金屬有限公司前邀同陳名揚、張麗美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9 月12日,面額為2,300 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4.7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 年10月9 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354,942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