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王靜慈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萬4025股,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聲請時雖提出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股東持有股票清冊。然該申請書尚未全部登載、清冊僅能說明聲請人持股狀態,均無法說明聲請人遺失1 萬4025股之股票,且聲請人並未提出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掛失證明函件。本院乃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提出補正資料(本院104 年3 月10日通知、送達證書),自應駁回聲請人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