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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5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450號

聲請人
吳文欽
相對人
拓高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就任為拓高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拓高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新北市瑞芳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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