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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步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366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0日
    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2,140元,第2-3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37-72期每期
    清償16,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938,140元,清償成數
    12.7446%(算式:12,140+10,000×35+16,000×36=938,14
    0;938,140÷7,361,091=12.7446%)。該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
    權人於文到後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此
    有104年7月13日更正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
    、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4-268
    頁、369-418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蕭中正醫院,有勞保加保資料及該任
    職醫院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卷第17、365頁),
    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
    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38,14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47,345元(見本院卷第367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
          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僅有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123股,以104年3月31日收盤價(17.4元)計算
          總價值約2,140元(見卷第21頁之102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卷第263頁股票歷史收盤價查
          詢明細)。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
          詢債務人並無保單,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
          表示債務人名下保單並無可得領取之給付,有各該保
          險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卷第166、247、362頁)
          。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
          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
          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每月約有平均薪資為34,722元,年終獎金
          部分103年領有年終28,085元、104年年終0元,平均
          每月1,170元(見本卷第232-234頁由任職醫院出具之
          103年1月-104年4月薪資發放明細、第350-351頁之10
          4年5-6月薪資單明細、第359頁之訊問筆錄),加上
          未成年子領有約4,700元之身障補助(見卷第338-339
          頁,104年7月24日新北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
          ,故平均月收入為40,592元(34,722+1,170+4,700
          =40,592)。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板橋區與婆家同
          住(見卷258頁陳報狀),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30,522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
          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4年
          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840元;惟
          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
          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
          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
          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其
          個人消費性支出有膳食費6,000元、水費572元、電費
          1,236元、瓦斯費1,091元、電話費1,500元、室內電
          話123元、交通費1,000元、雜支2,000元、請假代班
          費5,000元、一名未成年女子(姓名詳卷,87年9月16
          日生,見卷第255頁戶籍謄本)扶養費12,000元(見
          104年消債更字第55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
          子女學費等繳款收據證明),債務人表示因配偶早逝
          ,未成年子由債務人獨立照顧,因該名子女中度智障
          ,實有受扶養之必要;此外請假代班費部分,因公司
          制度規定,若要請假必須請同事代班,債務人在醫院
          呼吸照護病房工作,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半到下午八
          點,休息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點半、下午4點半到5
          點半,惟實際每天僅休息1小時,每日實際工作時數
          為11小時,醫院規定月休為7天,實際僅有6天休假,
          因工作時數過長身體無法負荷、加上未成年子身障因
          素時有請假必要,代班費計算方式為1天1千3百元,
          等於時薪130元計算,平均估算每月約需要請5天,提
          出103年6月至104年5月排班表及代班表影本、陳報狀
          、104年9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211 -231
          、257、359、363頁),故請假代班費支出提列5,000
          元尚屬合理。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扣除扶養費、代班
          費後(算式:30,522-5,000-12,000=13,522)相當
          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且核其
          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無奢
          侈、浪費之情事。
    (三)承上,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金額將近全數
          即10,000元用以清償【算式:40,592-30,522=10,07
          0】,另債務人到院訊問表示表示未成年子女現年17
          歲,目前就讀綜合職能科學洗車,但因平衡感不好,
          數學國字等能力尚停留在小學三年級程度,擔心該名
          子女滿20歲後仍無法完全自立,願在三年後子女成年
          後(即第37期起)提出原扶養費用一半(即6,000元
          )增加清償金額,考量債務人目前為單親扶養,生活
          不易無人幫撐,該名子女為適應身障所造成日常生活
          、工作等各方面之困難,其生活上之必要所需顯較一
          般健康之人為多,債務人成年後(107年10月)為第
          二階段,保留扶養費一半,於第37-72期開始增加還
          款為16,000元,尚稱合理。另提出與股票相當價值數
          額2,140元納入第一期清償金額,以提高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
          償之決心。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
          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
          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
          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原名丁○○)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8,140元                                               │
│2.總清償比例:12.7446%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
│  清償12,140元,第2-3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37-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
│  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
│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期每期分 │第2-36每期│第37-72每 │
│    │                │          │          │配金額      │分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
├──┼────────┼─────┼─────┼──────┼─────┼─────┤
│ 1  │甲○(台灣)商業銀│492,775   │62,802    │813         │669       │1,07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88,175   │23,982    │310         │256       │4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51,595   │57,552    │744         │615       │9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7,805   │23,935    │310         │255       │4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37,321   │30,246    │391         │322       │5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7,477 │130,948   │1,695       │1,396     │2,2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戊○(台灣)商業│231,200   │29,465    │381         │314       │503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2,320   │47,451    │614         │506       │8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97,436   │76,141    │985         │812       │1,299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84,152   │48,959    │634         │522       │8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77,940   │48,167    │623         │513       │8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乙○(台灣)商業銀│483,653   │61,640    │798         │657       │1,05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60,621   │33,215    │430         │354       │5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65,347   │59,307    │767         │632       │1,01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69,756   │34,379    │445         │366       │5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64,137   │46,408    │601         │495       │791       │
│    │公司            │          │          │            │          │          │
├──┼────────┼─────┼─────┼──────┼─────┼─────┤
│1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36,430   │30,132    │390         │321       │51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63,618   │33,597    │435         │358       │5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  │勞工保險局      │80,519    │10,262    │133         │109       │175       │
├──┼────────┼─────┼─────┼──────┼─────┼─────┤
│20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167,298   │21,321    │276         │227       │364       │
│    │公司            │          │          │            │          │          │
├──┼────────┼─────┼─────┼──────┼─────┼─────┤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21,516   │28,231    │365         │301       │4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
│    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
│    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
│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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