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步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366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140元,第2-3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37-72期每期 清償16,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938,140元,清償成數12.7446%(算式:12,140+10,000×35+16,000×36=938,14 0;938,140÷7,361,091=12.7446%)。該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 權人於文到後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此有104年7月13日更正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4-268 頁、369-418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蕭中正醫院,有勞保加保資料及該任職醫院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卷第17、365頁), 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38,14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47,345元(見本院卷第367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僅有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3股,以104年3月31日收盤價(17.4元)計算 總價值約2,140元(見卷第21頁之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卷第263頁股票歷史收盤價查 詢明細)。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債務人並無保單,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表示債務人名下保單並無可得領取之給付,有各該保險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卷第166、247、362頁) 。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每月約有平均薪資為34,722元,年終獎金部分103年領有年終28,085元、104年年終0元,平均 每月1,170元(見本卷第232-234頁由任職醫院出具之103年1月-104年4月薪資發放明細、第350-351頁之104年5-6月薪資單明細、第359頁之訊問筆錄),加上 未成年子領有約4,700元之身障補助(見卷第338-339頁,104年7月24日新北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故平均月收入為40,592元(34,722+1,170+4,700=40,592)。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板橋區與婆家同住(見卷258頁陳報狀),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30,522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4年 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840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 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膳食費6,000元、水費572元、電費1,236元、瓦斯費1,091元、電話費1,500元、室內電 話123元、交通費1,000元、雜支2,000元、請假代班 費5,000元、一名未成年女子(姓名詳卷,87年9月16日生,見卷第255頁戶籍謄本)扶養費12,000元(見 104年消債更字第55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電話費、 子女學費等繳款收據證明),債務人表示因配偶早逝,未成年子由債務人獨立照顧,因該名子女中度智障,實有受扶養之必要;此外請假代班費部分,因公司制度規定,若要請假必須請同事代班,債務人在醫院呼吸照護病房工作,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半到下午八點,休息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點半、下午4點半到5 點半,惟實際每天僅休息1小時,每日實際工作時數 為11小時,醫院規定月休為7天,實際僅有6天休假,因工作時數過長身體無法負荷、加上未成年子身障因素時有請假必要,代班費計算方式為1天1千3百元, 等於時薪130元計算,平均估算每月約需要請5天,提出103年6月至104年5月排班表及代班表影本、陳報狀、104年9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211 -231、257、359、363頁),故請假代班費支出提列5,000元尚屬合理。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扣除扶養費、代班費後(算式:30,522-5,000-12,000=13,522)相當 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且核其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承上,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金額將近全數即10,000元用以清償【算式:40,592-30,522=10,070】,另債務人到院訊問表示表示未成年子女現年17 歲,目前就讀綜合職能科學洗車,但因平衡感不好,數學國字等能力尚停留在小學三年級程度,擔心該名子女滿20歲後仍無法完全自立,願在三年後子女成年後(即第37期起)提出原扶養費用一半(即6,000元 )增加清償金額,考量債務人目前為單親扶養,生活不易無人幫撐,該名子女為適應身障所造成日常生活、工作等各方面之困難,其生活上之必要所需顯較一般健康之人為多,債務人成年後(107年10月)為第 二階段,保留扶養費一半,於第37-72期開始增加還 款為16,000元,尚稱合理。另提出與股票相當價值數額2,140元納入第一期清償金額,以提高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決心。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原名丁○○)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8,140元 │ │2.總清償比例:12.7446%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 │ 清償12,140元,第2-36期每期清償10,000元,第37-72期每期清償1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 │ 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 │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 │ │ 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期每期分 │第2-36每期│第37-72每 │ │ │ │ │ │配金額 │分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 ├──┼────────┼─────┼─────┼──────┼─────┼─────┤ │ 1 │甲○(台灣)商業銀│492,775 │62,802 │813 │669 │1,07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88,175 │23,982 │310 │256 │4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51,595 │57,552 │744 │615 │9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7,805 │23,935 │310 │255 │4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37,321 │30,246 │391 │322 │5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7,477 │130,948 │1,695 │1,396 │2,23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戊○(台灣)商業│231,200 │29,465 │381 │314 │503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2,320 │47,451 │614 │506 │8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97,436 │76,141 │985 │812 │1,299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84,152 │48,959 │634 │522 │8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77,940 │48,167 │623 │513 │8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乙○(台灣)商業銀│483,653 │61,640 │798 │657 │1,051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60,621 │33,215 │430 │354 │5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465,347 │59,307 │767 │632 │1,01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69,756 │34,379 │445 │366 │58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64,137 │46,408 │601 │495 │791 │ │ │公司 │ │ │ │ │ │ ├──┼────────┼─────┼─────┼──────┼─────┼─────┤ │1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36,430 │30,132 │390 │321 │51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263,618 │33,597 │435 │358 │5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 │勞工保險局 │80,519 │10,262 │133 │109 │175 │ ├──┼────────┼─────┼─────┼──────┼─────┼─────┤ │20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167,298 │21,321 │276 │227 │364 │ │ │公司 │ │ │ │ │ │ ├──┼────────┼─────┼─────┼──────┼─────┼─────┤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21,516 │28,231 │365 │301 │4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 │ 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 │ 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 │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