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秀珍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以下同)104年9月8日上午10時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依本院104年12月2日更正並已確定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5位,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302,570元,其中本金金額為 2,811,973元。債務人於104年12月4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見卷第253頁背面),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 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4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第43-72期每期清償18,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918,000 元,清償成數14.5655%(算式:9,000×42+18,000×30=91 8,000;918,000÷6,302,570=14.5655%),經本院於104年 12月2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表決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狀表示不同意,而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於104年12月9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104年12月16日仍未為確答,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於104年12月9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其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文書分別遲至同年月17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日始到院,有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因此,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 權人共8位,代表之債權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百分之54.32,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更正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見卷第263-266頁、第254、269-300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豐其生活館有限公司擔任收銀員,每月薪資平均28 ,290元,103年領有年終獎金18,000元,此有102、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任職公司出具在職證明、逐月薪資表附卷可稽(見卷第33、35、37、153、160-173頁)。觀諸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20,790元,所餘9,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並於未成年子大學畢業後, 分階段將扶養費9,000元加計至每月清償金額中,於第43期 開始增加還款金額為18,000元,應屬可行。 四、末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民事庭104年9月8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準此,債權人就其對 債務人之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28條可資參照。而第三人豐其生活館有限公司因不知債務人業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仍依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移轉、解繳債務人之薪資予執行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償1,911元)104年10月16日及同年11月13日陳報狀(見卷第152、233頁)、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償1,021元)104年11月6日 陳報狀(見卷第205頁)、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受償1,759元)104年11月20日陳報狀所示(見卷第242頁),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有受償之數額,前揭已受 部分清償之債權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自應於債務人依本次更生方案履行條件每期清償數額,累計達前揭已受償數額時,方接續受償,併與說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18,000元 │ │2.總清償比例:14.5655%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 │ -42期每期清償9,000元,第43-72期每期清償18,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 │ │ 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 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 │ │ 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扣抵期間每│無須扣抵期│第43-72期 │ │ │ │ │ │期分配金額│間之每期分│每期分配金│ │ │ │ │ │ │配金額(第│額 │ │ │ │ │ │ │1-42期) │ │ ├──┼────────┼─────┼─────┼─────┼─────┼─────┤ │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915,076 │133,285 │未預先受償│1,307 │2,613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37,204 │209,336 │未預先受償│2,052 │4,1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32,067 │4,671 │未預先受償│46 │92 │ │ │公司 │ │ │ │ │ │ ├──┼────────┼─────┼─────┼─────┼─────┼─────┤ │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7,864 │2,602 │未預先受償│26 │5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39,383 │49,433 │未預先受償│485 │96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41,427 │35,165 │第1-5期不 │345 │69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受分配,第│ │ │ │ │ │ │ │6期分配311│ │ │ │ │ │ │ │元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61,885 │38,145 │未預先受償│374 │74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65,493 │38,670 │未預先受償│379 │7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64,215 │23,919 │未預先受償│234 │469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212,845 │31,002 │未預先受償│303 │6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352,443 │196,990 │未預先受償│1,931 │3,863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64,927 │53,153 │第1-3期不 │521 │1,042 │ │ │公司 │ │ │受分配,第│ │ │ │ │ │ │ │4期分配173│ │ │ │ │ │ │ │元 │ │ │ ├──┼────────┼─────┼─────┼─────┼─────┼─────┤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89,676 │42,193 │第1-2期不 │414 │827 │ │ │公司 │ │ │受分配,第│ │ │ │ │ │ │ │3期分配221│ │ │ │ │ │ │ │元 │ │ │ ├──┼────────┼─────┼─────┼─────┼─────┼─────┤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28,552 │18,724 │未預先受償│184 │36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79,513 │40,712 │未預先受償│399 │79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 │ 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 │ 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