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士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298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
為第1期首繳日,預估以105年7月為第1期,每1個月為1期,
第1-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94元,第13-72期每期
清償4,694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330,768元,清償成數
3.7449%(算式:4,094×12+4,694×60=330,768;330,768
÷8,832,605=3.7449%)。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9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
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
同意,而未能可決,決議結果未獲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
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72-176頁、300-352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與勝大昌有限公司簽有承攬契約書,協助網
路銷售商品(見卷第217-218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
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
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30,768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45,692元(見本院卷第295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
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有2000年出廠汽車一輛及連宇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公告現值230元,此有102、103年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0-12頁),連宇投資部分以104年10月23日收盤
價計算總價值約338元(算式:23股×14.7元,見卷
第261-265頁之集保中心保管帳戶資料及卷第282頁股
票歷史收盤價查詢明細)。另有保單解約金28,919元
,有卷附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9日
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3月8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佐(
見卷第0000-0 00頁)。另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債務人無保單存在,有該保險公司104年11月9
日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卷第170頁),而債務人亦提
出部分金額分72期每期增加清償338元。從而,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與勝大昌有限公司簽有承攬契約書,協助網路
銷售商品,目前每月約有固定薪資為25,500元,此外
無其他三節年終獎金或津貼(見前開承攬契約書、卷
第256頁公司出具證明書)。因母親安養費徒然增加
9,000元支出,債務人現住於友人租屋處(見卷第235
、253頁陳報狀),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1,
744元(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
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4年度新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840元;惟內政部
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
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
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
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
額;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
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費
878元、健保費749元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膳食費
5,000元、交通費1,500元、牌照燃料稅917元、醫療
費400元、水費150元、電費800元、瓦斯費350元、電
話費2,000元(106年7月降為1,400元)、母親(姓名
詳卷,29年2月17日生,見卷第239頁戶籍謄本)扶養
費9,000元(見卷第221-228之電話費、醫療費等繳款
收據證明),共計20,117元。債務人表示手機費用部
分係因無家用電話及有線網路,完全仰賴手機行動網
路為工作必要(網路銷售商品),手機解約費用過高
債務人無力負擔,願於其中一門號106年6月到期後降
低月租費,每月增加還款600元;母親共有四名子女
,共同分擔母親每月約36,000元安養費用,提出其支
付母親安養費之銀行存款憑證、台北市私立豪門老人
長期照顧中心收據、三重中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費
明細在卷可稽(見卷第215-216、219-220、253頁)
。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扣除母親扶養費後(算式:20
,117-9,000=11,117)已低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
本生活費用之標準,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
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
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保單解約金提出
近全額金額用以清償債務【算式:(25,500-21,744
)×12期+(25,500-21,144)×60期+28,919+383=3
35,734;330,768÷335,734=0.99】,足徵,債務人
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
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
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
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林士峰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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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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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0,768元 │
│2.總清償比例:3.7449% │
│3.清償方法:自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
│ 72期,第1-12期每期清償4,094元,第13-72期每期清償4,694元,債務人應於每月 │
│ 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
│ 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 │
│ 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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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12期每期│第13-72期每 │
│ │ │ │ │分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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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96,296 │14,841 │184 │21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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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643,851 │61,560 │762 │874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276,495 │10,354 │128 │147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55,994 │20,821 │258 │2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353,859 │13,251 │164 │1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575,178 │21,540 │267 │30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74,963 │29,021 │359 │4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120,564 │41,964 │520 │595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53,349 │13,232 │164 │1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47,948 │13,030 │161 │185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732,207 │27,420 │339 │389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725,212 │27,158 │336 │38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花旗(台灣)商業銀│100,109 │3,749 │46 │5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876,580 │32,827 │406 │46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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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
│ 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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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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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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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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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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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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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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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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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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