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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3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359號

聲請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秋茂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秋茂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陳秋茂業於民國99年1 月1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陳秋茂已無權利能力,依票據法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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