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83號抗 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即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悅新天鵝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688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