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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 當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國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國富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國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國富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 及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條第1 項第4點規定,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 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聲請。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亦有明文 :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國富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及報紙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國富遺有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股、股利新台幣(下同)274元、減資退款4,518元、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5,200元,遺產共計105,342 元,有聲請人提出持股證明及代管被繼承人陳國富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在卷可查。 (三)另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國富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2,073元(含差旅費400元、閱卷影印費138元、公示催告 聲請費1,000元、戶政規費15元、刊報費52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陳國富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另聲請人前對本院選任其為被繼承人陳國富之遺產管理人之103年度 司繼字第1454號裁定提出抗告所支付之抗告費1,000元, 業經聲請人撤回,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聲請人請求由被繼承人陳國富之遺產負擔,並無理由,應於剔除。至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 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 (四)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及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被繼承人陳國富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1,053元(105,342×1% ),以及墊付費用2,073元,合計共3,126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3,126元之範圍內,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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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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