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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

聲請人
陳○琳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關係人
陳○妤 住新北市○○區○○街00之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情形,爰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5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臺北縣○○鎮○○○路000巷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宏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宏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及第236條至第238條之規定,於第1項裁定準用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卷宗審查後,查知上開裁定漏未就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裁判顯有脫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6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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