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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063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謝爕元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繼承人謝爕元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謝爕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爕元(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於94年1月14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 依法管理被繼承人謝爕元遺產,並經鈞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內容登報在案。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而被繼承人生前於85年 8月11日立有自書遺囑,略以其亡故後之遺產總額扣除處理遺產必要費用後,為遺贈金額,且遺贈金額應分為 7份分別贈送予其指定之人,聲請人為依遺囑意旨交付受遺贈人,爰聲請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家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新聞紙、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函文及自書遺囑(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本件公示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為計算遺產總額,分配各遺贈人應受遺贈金額,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留之遺產,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三所遺留之遺產,經聲請人陳報為現鈔(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5年3月3日新北處字第105002492號函附財產明細),查無變賣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爕元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新北市中和區秀山段│142.95 │4分之1 ││ │526地號土地 │ │ │├──┼─────────┼────────┼────┤│ 2 │新北市中和區秀山段│79.47 │全部 ││ │459建號建物(門牌 │ │ ││ │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大勇街25巷34之2號 │ │ ││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謝爕元所有之股票 ┌──┬───────────────────┬───┐│編號│ 股票名稱 │ 股數 │├──┼───────────────────┼───┤│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55│└──┴───────────────────┴───┘附表三:被繼承人謝爕元所有之現金 ┌──┬───────────────────┬───┐│編號│ 現金 │單位(││ │ │美元)│├──┼───────────────────┼───┤│ 1 │ 美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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