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79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賴森林 相 對 人 陳俊宇即新發企業社 陳玟蒨 陳信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所為104年度司聲字第1079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玫蒨」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玟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