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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限期起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73 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5月7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4000353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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