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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
冠德廢棄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17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901,779元│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1,575元│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933,354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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