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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 原告
    李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42號聲 請 人 李娟 李家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8 號民事裁定,為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 萬2,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11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提存書、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7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98 號裁定命聲請人以4 萬2,0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2652 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或上訴前,應暫予停止。而系爭事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已於104 年2 月2 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則依上說明,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述擔保金,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所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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