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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6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32 號裁定准許後,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32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已以同一事由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該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受理在案,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暨相關證物影本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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