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林明忠
- 相對人
- 游文通
- 相對人
- 游炎地
- 相對人
- 游炎山
- 相對人
- 游欣陵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媛
- 相對人
- 游淵峻
游文鎮
游文正
游春蓮
游美惠
林明信
林明義
鄭輝陽
簡文豐
周素麗
周進財
鄭素月
周素花
鄭素銀
鄭素華
周德勝
游玲玟
黃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等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林明信、林明義各負擔百分之9、相對人鄭輝陽負擔百分之11、相對人鄭輝陽、鄭阿柳、鄭素月、鄭素銀、鄭素華、周素麗、周德勝、周進財、周素花連帶負擔百分之12、相對人簡文豐負擔百分之50。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黃錦坤為被告,嗣經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命第一審及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林明信、林明義各負擔百分之9、相對人鄭輝陽負擔百分之13,相對人鄭素月、鄭素銀、鄭素華、周素麗、周德勝、周進財、周素花各負擔百分之1,追加相對人黃錦坤負擔百分之3、相對人簡文豐負擔百分之50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026元 │聲請人預繳納 │├─────────┼────────┼────────┤│戶籍謄本費用(共26│ 520元 │聲請人預繳納 ││份) │ │ │├─────────┼────────┼────────┤│戶籍謄本費用(共16│ 320元 │聲請人預繳納 ││份) │ │ │├─────────┼────────┼────────┤│第一審土地測量費用│25,200元 │聲請人預繳納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4,010元 │聲請人預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57,039元 │聲請人預繳納 │├─────────┼────────┼────────┤│第二審鑑定費用 │60,000元 │聲請人預繳納 │├─────────┼────────┼────────┤│第二審土地測量費用│ 8,000元 │聲請人預繳納 │├─────────┼────────┴────────┤│ 合 計 │193,115元 │└─────────┴─────────────────┘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 │ 應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 │ │額 │├───────┼────────┼──────────┤│ 林明信 │ 9% │17,380元(計算式: ││ │ │193,115元×9%= ││ │ │17,380元) │├───────┼────────┼──────────┤│ 林明義 │ 9% │17,380元(計算式: ││ │ │193,115元×9%= ││ │ │17,380元) │├───────┼────────┼──────────┤│ 鄭輝陽 │ 13% │25,105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3%= ││ │ │25,105元) │├───────┼────────┼──────────┤│ 鄭素月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鄭素銀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鄭素華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周素麗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周德勝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周進財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周素花 │ 1% │1,931元(計算式: ││ │ │193,115元×1%=) ││ │ │1,931元) │├───────┼────────┼──────────┤│ 黃錦坤 │ 3% │5,793元(計算式: ││ │ │193,115元×3%=) ││ │ │5,793元) │├───────┼────────┼──────────┤│ 簡文豐 │ 50% │96,558元(計算式: ││ │ │193,115元×50%=) ││ │ │96,5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