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 被告
    翁碧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7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碧華(即楊俊逸之繼承人) 楊軒僥(即楊俊逸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俊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70年度全字第549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70年度執 全587號對被繼承人楊俊逸之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 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原為楊俊逸,嗣楊俊逸於民國80年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二人為其全體繼承人,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70年度全字第549號卷、本院70年 執全字第587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9月18日嘉院國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