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6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67號

聲請人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雅
相對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6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並經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567號擔保提存在案。今本件供擔保原因業經判決確定而消滅,聲請人並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擔保金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6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是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