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67號聲 請 人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雅 相 對 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62號假扣押裁 定,提供擔保並經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567號擔保提存在案 。今本件供擔保原因業經判決確定而消滅,聲請人並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擔保金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562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是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