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徐俊平

  • 原告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0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平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 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530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取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 字第530號卷、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為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