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0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平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 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全530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取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 字第530號卷、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為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