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8號
104年度婚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晨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160,000,000 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000元。
三、以上合併應徵收2,035,500 元(計算式:4,500 +2,031,000 =2,035,500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