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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8號

                   104年度婚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謝晨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160,000,000 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000元。

三、以上合併應徵收2,035,500 元(計算式:4,500 +2,031,000 =2,035,500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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