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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確認拋棄繼承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信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明桃間因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關於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第一項「確認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215號李信成之拋棄繼承無效」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二、另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第二項「確認原告對李土水之遺產繼承權存在」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045,905元(計算式:【143.81×700】+【577.8×700】+【301×3100×2/18】+【141×3100】=1,045,90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三、綜上,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1,5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莞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拋棄繼承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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