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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

交付遺贈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漢鴻
即被告
盧明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凰恩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89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