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漢鴻
- 即被告
- 盧明明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莊宜靜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凰恩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489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